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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I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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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介绍

什么样的单位需要办理ISP许可证
  ISP全名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一是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等利用因特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二是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ISP的接入方式主要有拨号网络、小区宽带和专线接入服务。
  办理ISP需要准备的材料
  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 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申请书。
  内容包括: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 公司在当地设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公司批准文件(股东会决议)。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股权结构、验资报告等有关材料。
  四、 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可行性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前款现定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应当在15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并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通知备案者。待材料补齐后,应当在10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
  办理全网ISP需要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金1000万元
  2,有10个以上相关人员(可开出3个月以上社保证明)
  3,有完善的网站备案系统
  4,有完善的接入资源管理平台
  5,有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6,纯内资企业
       IDC和ISP许可证申请流程

    

 

  办理ISP需要进行的检测的内容
  一、IDC和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检验
  检验依据
  YD/T xxx-2011 《因特网数据中心(IDC)和因特网接入服务商(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技术要求和接口规范》
  二、网站备案系统检验
  检验依据
  1,《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功能要求 第1部分 备案管理系统功能》(工信部电管[2009]308号);
  ,2,《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功能要求 第2部分 与省局网站备案管理系统接口规范》(工信电管函 [2009]561号)
  三、IDC和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检测
  检测依据
  本检测报告相关测试主要依据通信行业标准:
  《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接口规范》
  《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及接口测试方法》
  检测内容
  本检测报告所列测试内容主要如下:
  基础数据管理,包括基础数据信息管理和查询,IP地址异常监测和信息上报等相关功能;
  访问日志管理,包括IDC访问信息监测、日志记录统计和查询等相关功能;
  信息安全管理,包括违法违规网站管理,违法信息监测和发现,违法信息过滤处置等相关功能;
  系统处理能力,包括规则容量、规则匹配率、数据更新及上报时间、日志查询响应时间等相关性能。
  系统安全性
  怎么界定IDC/ISP的业务覆盖范围?
  答:(1)申请经营IDC业务的企业应根据其机房所在地申请业务许可证:如机房位于某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应向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省内经营许可证,其用户可以位于他省;如果机房位于一个以上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跨地区经营许可证申请。IDC业务只能以城市为单位申请。
  IDC/ISP业务申请需要公司具备哪些资质条件?
  答:(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申请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IDC或ISP业务的企业,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实收资本的30%。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IDC或ISP业务的企业,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实收资本的30%;
  (3)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4)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
  (6)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7)企业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8)承载IDC/ISP业务的系统和机房要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评测机构的技术评测并取得评测报告;
  (9)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10)符合CEPA协议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申请IDC/ISP业务经营许可,其中香港或澳门资本比例总计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企业目前是否可以申请IDC/ISP业务?
  答: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IDC/ISP业务,但仅限向港澳资本开放(依据CEPA协议),且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商投资企业申请IDC/ISP业务需先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批准的《外商投资经营性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和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IDC、ISP和网络托管有什么区别?
  答:(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因特网或其他网络的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它应用服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必须提供机房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2)因特网接入服务(ISP):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因特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它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因特网。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一是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利用因特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二是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IDC、ISP业务经营者须严格遵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信部电[2003]73号)的要求,不得超范围经营,ISP业务经营者不得提供虚拟主机业务。
  (3)网络托管业务:属于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是指受用户委托,代管用户自有或租用的国内的网络、网络元素或设备,包括为用户提供设备的放置、网络的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互联互通和其它网络应用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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